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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新规出台 六大“**”直击“痛点”

[导读]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意见》开出了有针对性的“**”。

  聚焦科研经费新规六大亮点:为科研“痛点”开**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意见》开出了有针对性的“**”。

  亮点一:

  设立“科研财务助理”

  “以前,科研人员报账太难了!”重庆市中医院风湿科主任吴斌感慨地说,“我们一直盼望着能为一线的科研人员松绑。”

  和吴斌一样,科研人员经常反映,报销手续繁、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大,科研人员被逼成了“报销会计”“报销民工”,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

  为此,《意见》提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烦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

  亮点二: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据悉,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项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意见》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但科研项目资金发挥的主要是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并不能成为解决个人收入待遇的主渠道。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还结合我国实际,提高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亮点三:

  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有高校教师反映,科研**是复杂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不可预见性,无法提前几年就把需要用到的材料“计划”得一清二楚,也不可能像抓建设项目那样用时间节点倒推进度,这是科研**与生俱来的属性。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亮点四: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现行制度对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员反映,在实际执行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对此,北京语言大学副教授陈默说,在实施科研项目时*发愁的是劳务费难报销问题。“项目找很多学生做实验需要支付劳务费,但都不好报销。”

  就此,《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破除劳务费比例限制的“玻璃门”。

  亮点五:

  减少检查数量

  当前,各部门按照自身管理职责,分别组织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检查过多过频、检查结果共享不够等现象,不利于科研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要求,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亮点六:

  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经费中,一块重要支出就是差旅和会议费。此次《意见》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意见》明确,在差旅费方面,单位要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文章来源: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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